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

时间:2024-06-13 13:02:21
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

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

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相信大家都是知道,如果想要辞职,一般都是要提前30天通知公司要离职的,这也是有相关的法律规定的,下面一起来看看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

  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1

XXXX年5月,林某进入某公司工作,其后,双方签订为期的两年的劳动合同。规定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且约定乙方(林某)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公司),方可解除本合同。

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突然提出要求解除本合同未经甲方同意离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1个月工资的赔偿金;)。XXXX年12月1日,林某递交辞职报告,经公司审批同意,林某于当日离职。

其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林某支付未提前三十日通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000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公司与林某约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赔偿的约定系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公司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温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条对劳动者无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但并未规定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通知义务,需向用人单位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替代提前通知期。

对于劳动者未履行提前通知期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中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如本案例中,虽然公司与林某在用工合同中约定,林某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方可解除合同,并约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此约定并不符合现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法院未支持公司的主张。

综上所述,劳动者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用人单位一个月工资以替代提前通知期的“违约责任”。但是如造成用人单位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该损失需由用人单位举证。

  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2

案情介绍

张三系上海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因张三在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以张三日工资为标准,每拖迟一日,张三应向公司支付相当于一日工资的赔偿金,给公司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后张三突然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即离职,公司便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扣除了张三一个月工资。张三不服,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公司将扣除的一个月工资返还给张三,并且一裁终局,公司不得起诉。公司在仲裁裁决后即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法院判决

工资是员工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没有举证损失直接扣工资违法。法院认为,劳动者享有自由择业权,为维护劳动力的自由流动,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

同时,法律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诚然,劳动者辞职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用人单位,以利于用人单位招用新人和调整岗位,避免生产经营活动受到影响,张三未能提前30天通知公司确有不妥之处。

但,劳动报酬系劳动者以出卖劳动力而获得的最基本的生活资料,是维持生计之必须,公司在未实际举证张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径行扣除劳动者之工资报酬,显然系利用强势地位擅自解释合同格式条款,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总结

1、员工辞职未提前30天通知公司,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可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2、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损失的客观存在,因此,用人单位需有具体损失的证据,直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金额,本质上属违约金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实务中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未提前30天通知辞职和赔偿3

真实案例

张某于XXXX年12月25日入职X公司,张某书面承诺“本人提出辞职的,将按规定提前30天办理辞职申请手续,否则须赔偿200元作为在公司试用期间所造成的部分原料损耗费用”。

XXXX年4月24日,张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当天即离开公司。公司遂在工资结算中扣减200元损耗费用损失。张某不服,主张离职没有造成损失,要求公司返还200元扣款。

裁判分析

法院认为,虽然有员工承诺书约定“本人提出辞职的,将按规定提前30天办理辞职申请手续,否则须赔偿200元作为在公司试用期间所造成的.部分原料损耗费用”。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公司并无提交证据证实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即行离职给被告带来的实际损失数额,故被告从原告2015年4月工资中扣除200元于法无据,应予返还。

应对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培训期和竞业限制方可设置违约金,其他违约情形均不得设置违约金,包括员工未提前30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因此,企业在处理该情形时不得直接约定违约金;即使有约定赔偿金额,司法实践中对此约定有争议,目前更倾向于该等约定支持的前提是需要企业举证证明损失与违法离职的关联性和具体损失金额,比如前述案例。

由此可见,员工要辞职,应当向企业提前30日书面提出;若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即离职,是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此,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其一,事先与员工约定该情况下赔偿范围,比如顶岗损失、招聘损失、培训损失、生产损失等;

其二,对于员工未提前30日通知而辞职,可不予批准,并坚持要求其提前30日通知后才可办理离职手续,告知员工利弊,包括职业史影响和损失赔偿;

其三,若员工坚持提前辞职,企业不予以批准,不办理离职手续,其离开后,企业可按旷工处理,并依据企业规章制度,以严重违规而予以解雇;若由此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可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

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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