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

时间:2024-06-13 13:00:05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在现在的现实生活中,针对很多用人单位的某些行为,是需要给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的,一般是根据劳动者月工资来计算的,那么来看看经济补偿金月工资计算标准是怎么样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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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补偿金参照的工资标准如何计算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时间起点:一般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开始起算,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等情况,之前的工作依然计算在内;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一般情况下,工作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不足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但如果工资过高,最多按照当地三倍职工工资计算经济补偿金且计算不超过十二年;

经济补偿金计算的基数:工资有很多种,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括了一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那么已经很明确了:经济补偿金(大体数额)=工作时间/年×工资。

二、哪些不能列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范围

(1)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费用,如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三、新劳动法辞退员工赔偿计算年限

员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不同,赔偿或补偿不同,具体您可以参考下面的观点:

1、若公司是无合法理由辞退您,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以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标准。

2、若公司有违法原因,您被迫提出离职或确实是生产经营困难等原因解除,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

3、若公司与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补偿的,每工作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若您主动提出离职,是没有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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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济赔偿金月工资怎么计算

计算经济补偿金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指的是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正常工作期间平均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各种补贴和津贴、加班工资、奖金和特殊情形下支付的工资。

上述您前十二个月构成计算在平均工资的为:基本收入、绩效提成、管理津贴、基金奖励。

不计算在平均工资的为:社保扣款、员工福利(如果作为工资发放可算)、集团公司周年庆发的钱(如果作为工资发放可算)、个人所得税。

公司承担的的社保及住房公积金不计算在平均工资里面。

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有上限吗

经济补偿金有上限,一是支付年限不超过12个月;二是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本人工资不超过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裁减: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不在以上六种情形内的劳动者,才能被企业列入裁员的名单内。

三、经济补偿的最高年限是多久

按照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一般情况下不设上限,没有封顶。但是如果职工的`工资超过上一年社会评价工资的3倍,那么经济补偿的标准将以12个月为上限,也就是最多支付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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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践中往往有“基本工资”、“最低工资”“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几种不同的概念

用人单位也在工资计算方式上做文章,损害劳动者的利益。本条明确了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李某2009年6月1日被高唐县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招收录用,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劳动报酬计发形式为:底薪800元+奖金+津贴+补贴。2011年1月份,公司以生产产品订单少、利润低为由,向李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但双方对于经济补偿数额产生争议。李某认为: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前12月平均工资总额2个月的工资,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2100元,公司应支付4200元的经济补偿。

而公司方则认为:当地最低月工资标准800元,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1600元即为合法。双方协商不成,李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劳动报酬计发方式,在公司提交的员工工资发放花名册上员工月工资发放数额明确,且底薪、奖金、津贴和补贴是工资总额组成部分

最低工资标准是针对于少数生产经营困难、经济效益下降,确无正常工资支付能力的用人单位(连续3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支付给劳动者的最低劳动报酬,经济补偿的计算应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总额

而不应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案例中,虽然公司经济效益下降,但是还能够按月正常发放员工的工资。依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

包括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的规定,经仲裁委调解,公司依法支付李某经济补偿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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