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书范本
婚内财产协议书范本,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很多人在结婚的时候都会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以下为大家分享婚内财产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婚前财产纠纷,现双方理智地协商,就婚前财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婚前财产范围:甲方的财产有,住房一套(**市**区路号居民小区*号,面积*平方米),家具、日常生活用品一套,银行存款万。乙方的财产有,银行存款**万元,摩托车一辆。为建立家庭,双方共出资购买了**牌寸液晶彩电一台,冰箱一台,中央空调一套,其他生活用品一套。
二、婚前财产的权利归属:甲方住房归甲方所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使用;甲方的其他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乙方的摩托车归乙方个人所有,存款归甲乙共同共有。双方为建立家庭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归甲乙双方共同共有。
甲乙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
协议经公证机关公证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
乙方:
甲方: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乙方双方与x年x月x日在新城区民政局办理,现双方为合法夫妻。甲乙双方都愿共筑爱巢、白头偕老。但为防止今后可能出现的财产纠纷,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 婚内现有财产的约定
现有房产一处,位于__________,现房屋产权登记人为甲方。该房屋共计_______万由甲方支付_______万元首付款,其余办理按揭。装修及家具、电器的购买由甲方出资。
如果双方离婚,该房产及房内家具电器归乙方所有,甲方负责协助办理房屋过户到乙方的手续,房屋过户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 双方父母的遗产分别属于双方个人所有,不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三、 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的约定:
1、甲乙双方如需要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向他人借钱,应由双方共同书面签名方可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无双方共同书面签名则视为个人债务,由个人承担。
2、一方对外举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另一方不承担还款义务。如无明示则产生的后果由经手一方债务人自己负责,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 对于共同财产的保管约定:
甲乙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全部收入情况(包括除工资外的额外收入),并定期将各自全部收入的95%集中存放于共同的账户,视为共同财产用于共同生活的开支。
其余的5%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共同的账户由女方保管进行统一支配,用做家庭开支,女方有定期向男方告知的义务。
五、 对于离婚的约定:
1、如果男方今后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婚外性、与她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吸毒、严重赌博等等越轨或违法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
夫妻财产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男方自愿放弃家庭全部财产,净身出户。
(2)、现在夫妻共有一套房产归女方所有,如果在离婚之时,房贷仍未付清,则由男方付清。
(3)、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包括以后再购置的房产以及其它大件物品)。
(4)、男方应向女方赔偿精神损失______万元,在办理离婚相关手续时直接以现金支付给女方。
2、如果女方今后有过错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3、如双方无其它过错的情况下财产分配按正常离婚进行分配。
六、 签订本协议的目的
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 双方自愿签订
清楚了解其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八、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_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
一、《婚姻法》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前财产的法律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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